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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释 | 倒卖HPV九价疫苗赚快钱?这些行为涉嫌犯罪
时间:2025-04-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女性群体对宫颈癌认知的加深,可起到预防作用的HPV九价疫苗热度持续不减。但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这个“香饽饽”。

主要案情

2022年7月起,谢某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买入进口HPV九价疫苗,并加价售卖给不特定对象。为了牟利,谢某还联系福州市鼓楼区某医院护士郑某、陈某,通过提供注射费的方式,让其在医院内为购买疫苗的客户接种注射。截至2024年3月案发,谢某共售出HPV九价疫苗120套,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

疫苗作为特殊商品,其储藏、流通、销售及注射均需要特定的环境及审批手续。谢某购买及销售未经审批的进口HPV九价疫苗,郑某、陈某等人在明知疫苗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为不特定对象进行接种,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女性群体的健康权益,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对此,鼓楼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取交易信息、物流信息及医院登记信息,通过大数据比对固定证据。同时,区院还根据受害群体特点,依法对谢某、郑某、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5年1月,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处谢某、郑某、陈某等人三年四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07万元至4.5万元不等,同时支持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鼓楼区检察院还结合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医疗机构管理不规范问题,向涉案医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该医院随即开展执业监督检查,面谈医护人员800余人次,邀请检察官开展线上线下专题培训8场,组织HPV九价疫苗科普宣传,引导女性群体规范接种。

检察官提醒

私下贩卖疫苗可能涉嫌犯罪

私下贩卖疫苗因无法保障疫苗来源及所需的运输、存储条件,可能导致疫苗失效甚至变质影响效价,依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可以共同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有可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违法提供疫苗接种服务

可能涉嫌犯罪

少数医护人员为了经济利益,私下在医院内为他人提供疫苗接种,如果跟疫苗销售者长期配合形成稳定的销售接种产业链,有可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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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接种单位还需经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备案。

1.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

2.医疗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向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预防接种活动。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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