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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鼓楼探索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
时间:2017-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福州鼓楼探索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 

  ——对违规开车门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月3日,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通过开展“诉讼式审查”,依法对因违规开车门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郑某珠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月19日,当事人郑某辉驾驶轿车行驶至五一北路仓房街路口南侧路段临时停车,坐在车上的犯罪嫌疑人郑某珠从车内打开左后车门准备下车时,车门碰倒骑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苏某,苏某被后侧驶来的公交车后轮碾压致死。昨日,鼓楼区检察院通过开展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辩护律师、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对犯罪嫌疑人郑某珠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开展诉讼式审查。

  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郑某珠长期在农村生活,无在城市乘坐车辆的经验,也不大懂得交通运输法规,开门致被害人死亡是无意识行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116万元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参会的鼓楼区人大代表温长煌认为,郑某珠的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小;鼓楼区政协委员林愉表示,郑某珠的行为系偶然发生的过失行为。最终,经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珠的行为具有偶发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对郑某珠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无社会危险性。鼓楼区检察院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郑某珠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悉,今年1月1日,鼓楼区检察院紧紧围绕“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机制”的改革目标,制定出台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实施办法》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操作规范》,探索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承办检察官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存在社会危险性争议的案件,可以决定启动“诉讼式审查”,听取诉讼各方当事人意见,开展相关办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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