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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8-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3年工作回顾

2013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紧紧围绕推进福州新区开放开发、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实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全面落实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决议(简称《决定》、《决议》),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主动服务科学发展大局

着力保障经济发展。全市检察机关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524815人,其中,起诉传销、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5121人,累计涉案金额约20亿元;起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案件94156,涉及联想、三星等知名品牌。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94115,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06111人,查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背后职务犯罪案件911。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向工程招标方和主管单位提供查询4377批次,推动完善工程项目廉洁准入制度。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办理涉及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69103,查办企业监管、市场准入等环节职务犯罪案件1721依法妥善处理平潭开放开发中的新情况新案件,服务和保障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

重视维护民生建设。围绕“三农”建设、财政专项补贴和食品、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深入推进专项法律监督,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112154人,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危害民生的刑事案件41。从严办理销售病死猪肉案件1156人,其中,福清市检察院起诉1件销售病死猪肉30吨的重大案件。开展“服务生态经济、建设美丽福州”专项活动,完善涉林案件“补植复绿”等机制,起诉破坏资源环境案件5474人,查办生态领域职务犯罪案2941人。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帮助579名未成年人和困难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支持农民工、残疾人和妇女、儿童提起维权诉讼23件,向特困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46万元。

深入践行群众路线。围绕开展“四下基层”、“四个万家”等活动,更加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全市两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接待群众来访近1600人次,深入村居走访群众约300人次。坚持“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办理来信来访3840件,市检察院和12个基层检察院接访窗口被评为全省“文明接待室”。在人口集中的社区、乡镇设立10派出检察室,面向偏远乡村设立8个巡回检察室,就地受理信访举报、提供法律服务、监督司法活动。深入村居、学校、企业、机关、工程组织“五个百场”法制宣讲,举办法制讲座、普法展览635场,约有7.5人次参加活动。加强与驻榕部队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推进涉港澳台和涉外司法互助,依法保护港澳台同胞和侨胞权益。

二、扎实推进平安建设,全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准确打击刑事犯罪。全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7219(同比下降9.1%),起诉11628人(同比上升3.9%),其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39人,起诉413。推进打黑除恶和扫毒害、打盗抢等专项行动,起诉黑社会性质犯罪嫌疑人17人,起诉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695人,起诉毒品犯罪嫌疑人1786人,起诉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2941人。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起诉醉驾犯罪嫌疑人1509人。参与整治文化市场,起诉组织色情、赌博活动犯罪嫌疑人491人。依法从宽办理初犯、偶犯、过失犯等轻微犯罪案件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413相对不起诉712人。注重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决定不批70人、不起诉50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12人。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督促侦查机关解除羁押措施58人。

坚决防止冤假错案。依法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对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335人、不起诉158人。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和辩护人意见,发现并排除21件案件中的非法证据,防止出现错案。会同法官、律师召开庭前会议28场,召集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95人次,组织证人出庭作证75人次,对简易程序案件和二审开庭案件全部派员出庭,有效增强庭审指控和监督效果。完善案件管理机制,统一监管各类案件及其法律文书、赃证款物,评查重点案件1050件,预警通报程序、时限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405件。协同市律师协会举办刑事诉讼实务研讨会,接待律师查询、阅卷2287人次,办理当事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妨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6,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

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促成刑事和解165件,移送人民调解中心调处轻微犯罪、民事申诉、涉检信访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46件。加强对全市约5100名社区矫正对象管教活动的监督,针对脱管、漏管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81,督促收监执行66人。推广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等机制,建立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43名未成年人重返校园。选聘115名合适成年人代行监护人职责先后参与247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活动。台江、福清等地检察院会同爱心企业设立涉罪未成年人管护帮教和技能培训基地,仓山、马尾、永泰等地检察院在中小学设立青少年维权基地。针对留守儿童帮教、食品医药监管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50件,促进规范社会治理。

三、大力惩防职务犯罪,有效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严肃查处职务犯罪。全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76225人,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14件;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3847人,人数同比上升14.6%。整合全市两级检察院办案力量,深挖窝串案103147人。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调配合,查办厅级干部2人、干部10人,涉及环保、医疗、房产、狱政等主管单位。市检察院组织查处包括省环保厅原副厅长在内的环保系11涉嫌受贿250元大案。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监督力度,查办行政执法人员46人、司法工作人员9人。依法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活动,查办安全监管环节渎职案44。开展“完善举报制度、加强举报人保护”专题宣传活动,依法查核网络反腐线索,22名举报有功人员发放奖励7万元。强化追逃措施,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0人。

注重规范办案行为。进一步细化实化执法办案“四个不能”的基本要求,依法慎重使用拘传、拘留和扣押、冻结等措施,主动维护涉案单位、企业的正常秩序。严格执行办案程序、羁押期限、讯问场所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确保依法规范文明办案。坚持在“镜头下”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随案移送讯问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认真落实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审查逮捕制度,市检察院审查基层检察院报捕职务犯罪嫌疑113人,决定不批捕25人。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市检察院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基层检察院拟撤案、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2528人。依法审慎运用涉案信息查询、电子数据恢复等侦查技术,借助科技装备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规范办案行为。

积极创新预防措施。剖析职务犯罪案例158件,发出预防建议151件,促成涉案单位建章立制143。开展廉政宣教415场,设置廉政海报45幅,协同党校组织廉政党课70次。晋安区检察院制作的海报入选全国优秀廉政海报,罗源县检察院开通微信预防平台。面向乡村干部、征地拆迁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项预防,举办警示教育240场,组织预防调查40项,提供预防咨询675件。连江、闽清等地检察院推动建成农村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拓展预防领域,深入金融系统排查廉政风险45项,协助税务系统完善内部监管机制,会同福建农林大学等高校建立预防协作机制。市检察院“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风险防控项目”入选全国百个精品预防项目。在市“两会”召开之前,全市两级检察院均向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提交惩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报告。

四、不断强化诉讼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拓展派驻公安机关查询案件信息范围,办理刑事立案监督229件,同比上升19.3%,其中,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28件、撤案101件。对于侦查机关漏报的犯罪嫌疑人,追加逮捕279追加起诉60人。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128件。针对侦查环节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62件,促进解决立而不侦、久拖不决等问题审查司法鉴定意见1628件,监督纠正错误鉴定意见8件。市检察院监督纠正1件错误的指纹鉴定意见,有效避免冤案发生。提出和提请刑事抗诉38件,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25件,法院审结的23件中改判15、发回重审1件,其中,市中级法院改判10件、发回重审1。全市两级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列席审判委员会对131件案件发表意见。推广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建议制度,起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占89.5%,法院采纳率达91.5%

改进监管活动监督。持续推进全市8派驻监狱检察室和10个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依法审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8493人次,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26人次。鼓山地区检察院探索对17名罪犯减刑、假释庭审活动进行同步监督。针对监所食品卫生、羁押期限等环节开展专项监督,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219件,监督纠正监管活动违规问题87件,深挖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55人。监督和促成415名余刑三个月以上罪犯投监执行,促进缓解看守所超负荷关押问题。继续督促实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管分押,督促改善在押未成年人饮食、教育等保障条件。依法对6名精神病人提起强制医疗诉讼并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4案件进行监督。

拓展民事行政检察。会同律师事务所、民营企业设立23个联系点,受理民事行政申诉574件,同比上升18.5%提出和提请民事行政抗诉35件,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22件,法院审结的18件中改判6件、调解1件、发回重审6件,其中,市中级法院改判1件、发回重审3件,基层法院改判2件。提出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15件,促成法院启动再审程序10件。强化民事执行监督,针对违规执行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209件,同比上升122.3%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督促纠正怠于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等问题52件。深入调查民事行政诉讼违法问题41件,鼓楼、长乐、闽侯等地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问题。督促国土资源等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10件,其中,督促追缴土地出让2900元。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考评总分排在全省九地市首位。

五、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加快提升队伍素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机关党的建设,突出强化宗旨意识和大局观念。开展“两提升三过硬”建设,着力提升执法公信力、提升队伍亲和力,做到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围绕落实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组织刑事证据、民事检察等5场集训活动,调研督导15项诉讼监督实务问题,培育17项法律监督亮点工作,评选全市第一届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精品案件”6件。全市检察机关有27个集体和33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市检察院获得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全国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先进集体、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等荣誉,涌现出了全国优秀公诉人等业务人才。鼓楼区检察院和鼓山地区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持续强化自身监督。自觉接受省检察院巡视,深入整改巡视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质效。注重强化自身执法办案各个环节互相制约,依法接受侦查、审判机关的制约。建立纪检监察、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的衔接机制,开展“讲纪律、正作风、树形象”专项检务督察,组织55次交叉督察、上下互查等活动,深入查找并纠正执法办案、警车管理和机关效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市检察院聘请5人大代表5名市政协委员担任检务督察专员,开展7明察暗访,不定期督察全市检察干警纪律作风。严守检察工作“三条底线”,严肃查核信访举报等渠道反映的检察队伍问题,没有发现违法违纪情形。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决议》落实情况等执法检查,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按时办结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4件代表建议件。深化联系人大代表“四个一”活动,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联系市人大各个代表团,邀请市人大代表265人次视察未成年犯维权、执法规范化建设7项检务活动,寄送7期《福州检察之窗》。广泛运用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联系平台,更加便于人大代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向市政协通报检察工作,自觉听取市政协委员意见、建议,认真协助市政协委派的5民主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邀请市政协委员55人次视察检务活动。面向乡村、社区群众举办18场检察开放日活,邀请人民群众参与15件刑事案件公开审查,在福州电视台《法眼》栏目播放48“检察纪实”专题片,在市检察院门户网站公布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进程信息。平潭县检察院微博荣获“全国政法微博官民互动奖”。

全市各项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得益于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各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我们清醒地看到全市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履行检察职能不够充分,侦查监督力度还需加大,监所检察和民事检察有待强化,行政检察仍较薄弱。二是推进社会治理不够扎实,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的载体有待充实,未成年人帮教和社区矫正监督的措施还需创新,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机制有待完善。三是自身监督体系不够健全,执法办案全程动态监督不够到位,信息化建设在规范办案中的作用有待增强,检务公开平台有待拓展。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4年工作任务

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部署精神以及本次市人大会议决议,全力履行检察职责、推进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作用,为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第一,进一步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大局。深入研究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检察环节服务大局的切入点,依法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保障政府职能转变工作顺利推进,注重保障城镇化建设、民生建设和科技创新、旅游产业、海洋经济。依法打击破坏经济秩序、民主法治、文化事业、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新型案件。继续深化食品、医药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工程建设等领域专项治理,加大对粮食安全、社会保障和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改进涉农检察工作,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营造公正廉洁的发展环境。

第二,稳妥推进检察体制和机制改革。依法有序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积极探索创新法律监督、队伍管理和自身监督机制。完善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健全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依法制约的机制。加强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检察官选任、培训、考评和职业保障等制度。规范检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进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建设,健全案件管理机制,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深化检务公开,完善不起诉案件和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建立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推行办案流程信息网上实时查询,充实检民互动网络平台。

第三,积极深化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立足检察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健全社区矫正监督制度,改进检调对接、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协助加强对流动人口、互联网络的管理和服务。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严重暴力和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活动,依法从宽快速办理轻微犯罪案件。深化“五个百场”法制宣讲,加大食品、医药、教育、环保等领域法制宣教力度。健全涉检信访受理、答复、终结等制度,正确对待涉检网络舆情。规范基层检察室建设,进一步充实联系和服务群众载体。协同社会力量加强在校生和留守儿童维权帮教工作,推进涉罪未成年人管护帮教基地建设。

第四,更加注重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充分发挥查案工作威慑力。严肃查处食品、医药、教育和住房保障、资源环境、扶贫开发等领域职务犯罪,加大查处渎职犯罪力度,深入查处行贿犯罪。完善网络举报受理和查核机制,依法澄清诬告、错告。严格规范扣押、冻结等措施,建立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强廉政宣教、预防建议等工作,加快建设警示教育基地,深入预防行政执法、征地拆迁、村务管理等环节职务犯罪,针对财政专项补贴、环境整治、金融监管等领域创新预防机制,借助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扩大预防效果。

第五,着力完善和落实诉讼监督机制。全面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监狱、看守所监管活动的监督,加大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扣押、冻结等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推动完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提升侦查监督工作水平。完善错案防止、纠正和追责制度,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深入调查诉讼违法问题。广泛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不断加强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监督,切实强化行政诉讼监督工作。

第六,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素能和形象。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创新联系人大代表“四个一”活动载体,拓宽接受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渠道。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深入查改“四风”问题。完善检察实务练赛、集训等机制,注重培养业务人才,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全面应用全国统一检察业务软件,实现执法办案全程信息化管理和监督。健全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力度,严肃查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着力强化基层检察队伍管理和人才保障,持续推进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市检察机关要以更加亲民为民、求实务实的精神面貌,着力加强和创新各项检察工作,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为推进福州新区开放开发、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按报告内容顺序)

 

1、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是指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即不会实施新的犯罪,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不会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不会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没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设置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根据考验期内表现情况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4、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之后,检察机关仍应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督促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疑罪从无:是指司法机关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的法律原则,体现了刑事司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6、刑事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中,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道歉等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决定。

7、轻罪记录封存:是指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司法机关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查询的除外。

8、合适成年人: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能到场,可以由其所在学校、村居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代为行使监护人职责,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9、执法办案“四个不能”:是指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政策和本地实际,明确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在各类执法办案活动中不能影响重大项目推进,不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不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不能挫伤干部创业热情。

10、提出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是指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以及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是指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生效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请上一级检察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11、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指对于实施暴力行为,经鉴定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诉讼,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强制医疗,并由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活动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1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或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13、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法定期限内,既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强制执行

14、检察工作“三条底线”:是指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检察干警必须坚决守住的防止冤假错案底线、防范办案安全事故底线和廉洁从检底线。

15、联系人大代表“四个一”活动:是指福州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走访一次所联系的人大代表团,市检察院每季度开展一次有主题的联系活动,市检察院办公室每季度联系一次人大代表,各基层检察院每月开展一次有内容的联系活动。

 

 

 

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      ○一四年一月五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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