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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8-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4年工作回顾

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主动融入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大局,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积极顺应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反腐倡廉等新形势,忠实履行检察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投入平安建设,着力维护社会稳定

准确打击刑事犯罪全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7360(同比上升2%)、起诉11506(同比下降1%,其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26起诉427人。扎实推进打黑除恶、打击宗教极端活动和打盗抢、扫毒害等专项行动,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24人,起“全能神”邪教犯罪嫌疑6人,起诉杀人、绑架、强奸犯罪嫌疑人251人,起诉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2521人,起诉毒品犯罪嫌疑人1559。依法严惩极端暴力犯罪,迅速介入并妥善办理闽侯青口4·28驾车撞人、鼓楼西洪路5·27持刀砍人等恶性案件。认真落实宽缓刑事政策,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425人、相对不起诉834人,对239件刑事和解案件决定不起诉,同比分别上升3%18%45%

坚决纠防冤假错案。深入剖析近年来出现的无罪案件,进一步完善办案质量督导检查制度。恪守疑罪从无原则,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不批捕435人、不起诉155人。认真落实提审讯问等制度,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和辩护人意见,及时排除49件案件中的非法证据,自行补充侦查关键证据22件次,监督纠正错误的司法鉴定意见9件。适应以庭审为核心的质证制度,参与庭前会议37场,组织证人出庭作证58人次,提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75人次。强化人权保障,监督纠正违规取证等问题17件,建议更换侦查人员67人次,从中查处一起刑讯逼供案件。接待律师查询、阅卷3073人次,办理当事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妨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16

扎实推进社会治理。依法调处与案件相关联的矛盾纠纷,办理涉检信访1775件,移送人民调解中心调处轻微犯罪、民事申诉等案件177件,市检察院正副检察长牵头化解17件信访积案。密切关注医患纠纷、电信欺诈、校园安全等问题,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26件。全面核查社区矫正对象5459人,监督纠正脱管、漏管等问30件,督促收监执行22人。依法提起强制医疗诉讼10件,已促使6名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注重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完善社会调查、亲情会见等制度,决定不批捕57人、不起诉58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39。推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促成46名失足青少年重返校园或顺利就业。市检察院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台江、仓山、晋安、罗源等地检察院协同社会力量建成涉罪未成年人管护培训基地。

二、深入惩防职务犯罪,有效促进廉政建设

严肃查处腐败案件。全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42218人,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12件;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3353人,人数同比上升13%。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调配合,查办处级干部11人,涉及土地、交通、广电等职能部门。市检察院组织查处市交通委原主任左美俊等14涉嫌贪污、贿赂1384万元大案,根据指定管辖起诉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滥用职权、受贿案件注重深挖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查处行政执法人员41人、司法人员13。深入惩治行贿犯罪,依法40名行贿人追究刑事责任,涉案金额累计1009万元。加大追逃力度,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9人。广泛开展“依靠群众惩治职务犯罪”举报宣传活动,依法查核举报线索935件,向38名举报有功人员发放奖励金8万元。

严格规范办案行为。坚持把“四个不能”落实到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全过程,自觉维护涉案机关、企业的正常秩序。严守法定程序和办案规则,注重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饮食、休息、医疗等权利。严格执行讯问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坚持对办案工作区内的办案情况进行全方位不间断地录音录像,并逐步向搜查、扣押等环节推广录音录像制度。持续加强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细化完善扣押款物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项侦查取证活动。加快推进侦查信息化建设,依法审慎运用电子数据恢复等技术获取证据。认真落实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审查逮捕制度,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基层检察院报捕职务犯罪嫌疑人103人,决定不批9人。扎实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基层检察院拟撤案、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20件。

着力增强预防效果面向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廉政宣教412场,协同党校举办廉政党课75场。广泛展播廉政公益海报80幅,评选全市检察机关优秀廉政公益海报30幅。马尾、连江、闽清等检察院推动建成以行政执法人员和乡镇村居干部为主要对象的警示教育基地福清闽侯等地检察院运用微电影提升廉政宣教感染力。完善职务犯罪案例剖析制度,向发案单位提出预防建议185件,评选全市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剖析报告17份。针对财政补贴、环境整治、金融监管等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抓住粮食直补、水源保护、信贷发放等热点问题,组织36项预防调查,提供预防咨询265次,排查廉政风险150项。综合分析2014年全市职务犯罪发案动态,在本次市人代会召开之前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惩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报告。

三、不断加强诉讼监督,切实保障司法公正

深化刑事诉讼监督会同公安机关完善刑事案件信息互通机制,依法督促立案127件、撤案108件,决定追加逮捕316人、追加起诉62人。初步建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142件。开展刑事拘留适用等专项监督,督促纠正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问题137件。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督促解除羁押措施139人。扎实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等工作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二审开庭案件出庭监督等制度,督促纠正庭审程序不当等问题25件。提出和提请刑事抗诉27件,法院已审结15中,市中级法院改判8件、发回重审2。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率达91%两级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列席审判委员会95件案件发表意见。

完善监管活动监督。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专项检察,全面核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情况,监督纠正违规减刑、假释31,督促对9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收监执行。鼓山地区检察院出庭监督减刑、假释案件258件。认真排查审前未羁押但被判处监禁刑的案件,督促收监执行29人。加大监管活动巡察力度,办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320件,督促纠正生产劳动、食品卫生等方面违规监管问题121件。注重保障未成年和女性在押人员权益,督促完善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机制强化监管活动监督刚性,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监管人员4人。派驻省女子监狱、榕城监狱和福清看守所、长乐看守所检察室被评为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拓展民事行政检察推广设立面向律所、企业民事行政检察联系点,办理民事行政申诉479件,其中,市检察院办理163件。提出和提请民事抗诉17件、行政抗诉3件,法院审结13中,省高级法院调解结案2件,市中级法院改判1件,基层法院改判2件。注重释法说理,促成当事人服判息诉433。深入调查核实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违规情形督促纠正侵害诉讼权利等问题46件,发现并移送诈骗、伪造证据等犯罪线索6件。加大民事执行监督力度督促纠正怠于执行、错误执行等问题150件。着力加强行政检察,督促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裁判12件,针对行政机关违规执法、怠于履职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59件,督促行政机关通过诉讼等方式挽回国有资产437万元。

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努力增进人民福祉

依法保障经济发展研究制定为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服务的意见,细化落实保障福州新区建设等十个方面服务举措。着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2906批次,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7598人,深挖“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背职务犯罪2033注重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442671人,其中,起诉传销、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6108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6685鼓楼区晋安区检察院荣获全国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一等奖。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查处企业监管、市场准入等环节职务犯罪1418人,起诉涉及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5367人。依法妥善办理危害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经济犯罪案件1321人、职务犯罪案件713人。

注重维护民生建设。深入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案件专项工作,查处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121177人,其中,查处农机购置、作物推广等环节职务犯罪824人。着力加强食品医疗领域法律监督,起诉销售病死猪肉、毒豆芽等案件2365人,起诉非法行医、制售假药案件1617,查处食品医疗监管部门职务犯罪68人。拓展林业检察职能,市检察院和闽侯、闽清、永泰、平潭等地检察已更名设立生态资源检察处(科)。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司法保护,起诉闽江非法采砂案件726,起诉破坏森林、耕地等案件1315人,推动落实“补植复绿”8380亩。依法介入调查水源地污染、内河非法排污等问题,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711人,深挖查处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渎职犯罪44人。

积极提供司法服务。认真落实约访、下访等制度,接待群众来访2769人次,走访群众850人次。鼓楼、仓山、福清、长乐、闽清等地检察院接访窗口被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建成11个乡镇、社区检察室和9个巡回检察室,就地受理信访举报、监督司法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完善“五个百场”法治宣讲机制主动参与“国家宪法日”等普法活动,深入机关、企业、村居、学校、工地开展法治宣讲525,并选全市检察机关“十佳法治宣讲课程”。市检察院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强化人文关怀,帮助623名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支持弱势群体提起维权诉讼16件,向特困刑事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52万元。加强与驻榕部队司法机关的协作,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推进涉港澳台和涉外司法互助,依法保护侨胞和港澳台同胞权益。

五、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努力打造过硬队伍

持续提升队伍素质。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依托“两提升五过硬”建设等载体,深入查改队伍和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加强作风建设、班子建设和机关党的建设。市检察院查改“四风”问题56项,并针对司法作风不够严谨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借助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分院等培训资源,举办职务犯罪侦查、民事行政检察14实训活动。立足法律监督创亮点,评选全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监督等“十佳精品案件”。广泛开展道德讲坛、读书沙龙等检察文化活动深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市检察机关有15个集体和38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市检察院11个基层检察院入选新一届省级精神文明单位,涌现出了全省五四青年奖章标兵等优秀人才。福清市检察院被最高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

大力加强内部监督。坚持抓隐患抓细节抓常态,严守廉洁从检、防止冤假错案、防止办案事故“三条底线”。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等制度规范,严肃查核信访举报等渠道反映的检察队伍问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完善廉政提醒谈话等制度,加大对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监督力度,强化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的监督。扎实开展“正风肃纪、公正廉洁”专项督察,完善交叉抽查、上下互查等机制深入查纠办案工作和机关效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市检察院续聘10名检务督察专员,不定期暗访督察检察人员纪律作风。全面应用检察业务软件,实时监控办案全过程,评查案件2523件,预警通报办案程序、时限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287件。市检察院增设案件管理办公室,完善案件管理和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增强内部监督效果。

稳步推进检察改革。积极落实涉检信访改革任务,建立诉访分离等机制,移送普通信访2394件,调处涉检初信初访1124件。推行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从20149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5166条、终结性法律文书514。闽侯、连江等地检察院建成“一站式”检务公开大厅。探索试行刑事速裁程序,台江、福清等地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刑事案件71。探索推进办案责任制改革,福清、连江、平潭等地检察院初步建立公诉部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持续落实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决议(简称《决定》、《决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监所检察等工作。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按时办结市人大代表建议2,得到相关代表充分肯定。完善联系人大代表“四个一”机制,建立基层检察院同步联系市县两级人大代表等制度,邀请市人大代表305人次视察监所检察、生态环境检察等10检务活动,发送《检察之窗(手机报)》19期。市检察院班子成员牵头走访195市人大代表,当面通报工作、听取意见

诚恳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主动向市政协通报检察工作,邀请市政协委员65人次视察检务活动,自觉听取市政协委员意见、建议,积极为市政协民主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有利条件。每周在福州电视台播放一期“检察之窗”纪实片,面向乡村、社区举办26场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民群众参与15场刑事申诉开审查和涉检信访公开答复活动。充实两级检察院网站,市检察院和6个基层检察院开通检察微信微博

过去一年全市各项检察工作所取得的发展进步,得益于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各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代表,我们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还需强化,行政检察有待完善;侦查、审查等检察业务骨干仍较缺乏,基层检察院人才流失时有出现;个别检察人员办案行为不够规范,个别案件办理质量不高;检察信息化应用不够深入,办案全程动态监控体系有待健全;司法体制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问题依然存在。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推动解决。

2015年工作任务

2015,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部署精神以及本次市人代会决议,持续提升检察工作水平,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更加扎实有效地肩负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第一,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围绕建设法治福州的目标任务,立足检察职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积极参与重点领域立法调研论证,促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行政检察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深入实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切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更加注重自身公正司法,共同提升司法公信力。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面向机关、企业、村居、学校的法治宣教力度。持续加强检调对接、司法救助和释法说理等工作,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群众权益。

第二,自觉融入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大局。持续落实为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服务的意见,依法保障经济秩序、民主法治、文化事业、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积极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保障福建自贸区福州、平潭片区和福州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注重保障项目推进和产业升级,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食品安全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对“三农”建设和民生建设的司法保护。主动参与整治网络犯罪、毒品犯罪和涉医犯罪等问题,健全社区矫正监督机制,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维权帮教力度,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服务。充实基层检察室职能,完善检察官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第三,与时俱进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深入打击涉黑涉枪涉毒等严重犯罪。从严查处食品、医药、教育和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工程建设等领域职务犯罪,注重查处监管不力、以罚代刑等渎职犯罪,强化追逃追赃工作。完善行政执法、村务管理等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建立职务犯罪突出问题专项剖析制度,依托新媒体扩大预防效果。大力加强对侦查、审判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深入监督纠正违法取证、枉法裁判、违规监管、侵犯人权等问题。充实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着力监督纠正虚假诉讼、不当执行等问题,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持续完善和落实检察环节听取律师意见等制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第四,依法有序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遵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部署,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开展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职业保障等工作,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探索推进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进一步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非法证据的防范、排除及督促惩处机制,完善错案剖析通报和倒查问责制度。深化涉检信访改革,细化信访受理、答复、终结等程序。加快推进检务公开改革,健全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等制度。稳步推广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协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

第五,进一步提升检察队伍素能和形象。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增强联系人大代表“四个一”机制实效性,拓宽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渠道。着力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建立查改“四风”问题长效机制,持续深化“两提升五过硬”建设。加大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力度,严肃惩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健全以案件管理为核心的内部监督体系,提升检察工作信息化水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司法程序、司法标准等制度规范。加强宪法法律教育和检察业务实训,不断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重视基层检察队伍管理和人才保障,提升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水平。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更加扎实有为的精神面貌,着力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积极为全力推进福州新区开放开发、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加快推动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按报告内容顺序)

 

1、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是指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即不会实施新的犯罪,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不会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不会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没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刑事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中,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道歉等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或者向法院提出从轻判决的量刑建议。

4、强制医疗:是指对于实施暴力行为,经鉴定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诉讼,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强制医疗,并由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活动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5、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设置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根据考验期内表现情况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6、轻罪记录封存:是指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司法机关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查询的除外。

7、“四个不能”:是指全市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不能影响重大项目推进、不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不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不能挫伤干部创业热情。

8、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之后,检察机关仍应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督促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9、提出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是指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以及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是指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生效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请上一级检察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10、“两提升五过硬”建设是指根据省检察院统一部署而开展的队伍建设工作,目的在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队伍亲和力,做到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

11、刑事速裁程序:是指2014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部分轻刑案件,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文书规格、庭审流程等运作机制,并建立相应的保障和监督机制。

12、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由主任检察官与其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组成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

13、联系人大代表“四个一”机制:是指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走访一次所联系的人大代表团,市检察院每季度开展一次有主题的联系活动,市检察院办公室每季度联系一次人大代表,各基层检察院每月开展一次有内容的联系活动。

14、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问题,可以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或直接起诉等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

15、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指根据检察改革精神,将现有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类别,分别界定不同类别检察人员任职资格及员额比例,在此基础上开展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的选拔、考核、升降、奖惩等管理活动。

  

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      ○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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