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五年全市检察工作回顾
五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福州工作的重要指示,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报请批捕43359人、移送起诉70084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38194人、提起公诉57070人;查核职务犯罪线索4474件,立案侦查职务犯罪1374人;开展刑事诉讼监督8560件,审查民事行政申请监督2569件;受理控告、申诉和举报19875件,办结涉法涉诉信访9688件。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7924人、提起公诉11852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75人,办理各类诉讼监督2526件。
一、主动融入发展大局,积极保障经济建设
持续完善服务经济发展长效机制。围绕保障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制定并落实服务福州新区建设等发展战略的10条意见。围绕保障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出台18条工作意见,在马尾区设立辐射福州片区的检察室。围绕保障海丝枢纽城市建设,加强榕台司法互助和涉外司法研究,促进开放开发战略顺利实施。2016年,市检察院出台《服务和保障“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细化20项服务举措,深化“四个不能”、“五个界限”等办案要求。
注重保障公共投资安全和重点项目建设。围绕基础设施、产业集群、高新园区等发展要素,深化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立案侦查交通、能源、市政等系统职务犯罪294人。严肃查处贪污、挪用征迁补偿款等职务犯罪78人,深挖“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背后的职务犯罪91人。持续推进“百个工程”专项预防等活动,深入重点项目和征迁工程开展同步预防,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9589批次,促进“抓征迁、促落实”等工作顺利开展。
着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诉危害税收征管、走私普通货物、非法经营等犯罪3720人,起诉市场准入、商品流通等环节商业贿赂犯罪177人。深入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传销等犯罪579人,涉案金额累计110亿元。着力规范网络金融秩序,起诉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非法集资等犯罪49人。
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持续开展走访“百家企业”等活动,听取企业意见,提供法律服务。恪守“三个平等”、“三个慎重”等办案要求,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深入查处发生在国企中的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95人,起诉发生在民企、台企、外企中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180人。加强对涉企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办理相关申诉325件。
重视保护创业创新和知识产权。围绕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依法审慎办理涉及创业创新的案件。指定鼓楼区检察院集中办理全市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起诉假冒注册商标、专利和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犯罪327人。着力推动整治侵权盗版问题,市检察院荣获全国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一等奖。
二、扎实推进综合治理,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深入打击影响公众安全感的严重犯罪。坚决惩治严重暴力犯罪,起诉杀人、重伤、绑架、强奸等犯罪3089人。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起诉爆炸、放火、醉驾等犯罪5880人。依法惩治闽侯4·28驾车撞人、长乐8·11持刀砍人等恶性犯罪。注重打击多发犯罪,起诉“两抢一盗”犯罪13723人、毒品犯罪9032人。持续深化打黑除恶、打击邪教等专项工作,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88人、邪教组织犯罪26人。
坚决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196人、制售假药劣药犯罪69人。福清、闽侯等地检察院依法办理30起销售病死猪肉案件,涉案病死猪肉累计18万公斤。督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6件,深挖食品检疫、药品检验等环节职务犯罪23人。市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工作先进集体。
持续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参与治理污水排放、渣土倾倒等问题,查处环境评估、设施验收等环节职务犯罪53人,起诉污染环境、损毁耕地等犯罪121人,起诉非法采砂及其次生犯罪69人。保护动植物资源,起诉盗伐红豆杉、盗采红珊瑚等犯罪67人,起诉滥伐林木、失火毁林等犯罪201人,闽侯、闽清、永泰等地检察院推动落实“补植复绿”15980亩。
积极参与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推动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起诉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256人。推动规范寄递物流管理,起诉通过快递贩卖枪支、毒品等犯罪58人。对于实施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通过诉讼程序促成强制医疗29人。针对留守儿童管理缺位、网约车安全漏洞、个人信息泄露、校园欺凌等问题,结合办案发出检察建议450件。
依法从宽办理轻微犯罪案件。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决定不批捕2108人。对捕后不需继续羁押的,督促解除羁押947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3392人。移送人民调解中心调处轻刑案件809件,对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的64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等从宽处理决定。
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全面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构,起诉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2523人,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295人。深入落实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等制度,完善亲情会见、品行调查等机制,决定不起诉345名未成年人并封存涉案记录。台江、福清等地检察院协同社会力量建立涉罪青少年观护帮教基地,鼓楼区检察院“云玲工作室”和闽侯县检察院“大学城检察室”受到最高检察院表彰。
主动落实司法服务举措。稳步建设乡镇(社区)检察室和巡回检察室,就地提供法律服务、调处涉案矛盾。加强与驻榕部队司法机关的协作,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关护弱势群体,支持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提起维权诉讼86件,发放司法救助金230万元。面向村居、企业、机关、学校和工程项目,持续落实“五个百场”法治宣讲机制。市检察院和鼓楼、马尾、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等地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
三、深入惩防职务犯罪,坚决推进反腐倡廉
突出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和窝串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1135人,其中,100万元以上大案88件,涉嫌职务犯罪的原厅级干部5人、原处级干部55人。深挖系统性职务犯罪709人,其中包括:省环保厅原副厅长王国长等16人受贿、行贿440万元案件,市交通建设系统14人受贿、行贿1384万元案件,在榕省属某高校12人受贿429万元案件。
依法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239人,其中,查处与贪污贿赂相交织的渎职犯罪61人。依法介入矿洞坍塌、渣场溃坝等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12人。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监督,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225人、司法工作人员47人。
严肃惩处基层干部贪腐犯罪。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基层干部298人,其中54人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开展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处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的职务犯罪106人,其中,截留家电下乡补贴的16人,涉案金额1.24亿元;冒领农机推广补贴的30人,涉案金额1005万元。
加大举报宣传和追逃追赃力度。开展“依靠群众惩治职务犯罪”等举报宣传活动,建立举报保护、网上举报等机制,向171名举报有功人员发放奖励金38万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8人,敦促投案自首27人,其中,劝返潜逃境外人员4人。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追缴赃款9643万元。
深化职务犯罪专项预防。以行政执法人员和基层组织人员为重点,结合办案发出预防建议985件,举办以案释法活动1870场,配合党校上法治课345场,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7万余人次。深入财政补贴、金融监管、国企运营等领域,组织专题调查158项,提供预防咨询1390次。市检察院“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风险防控项目”入选全国检察机关精品预防项目。
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式。完善惩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报告制度,针对多发领域提出专题报告。广泛展播廉政海报,推送微电影和H5微片36部,有3部作品受到最高检察院表彰。晋安区检察院辖区职务犯罪数据库、连江县检察院庭审警示教育机制、闽清县检察院预防诫告制度等创新举措取得良好效果。
四、持续改进诉讼监督,努力强化法治权威
深入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坚持把《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落到实处,制定实施意见,落实60项任务,组织25项机制试点,协同相关单位会签75项规范性文件。在市人大常委会督导下,市检察院持续推动解决案源不畅、刚性不足等问题,促进诉讼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完善对冤错案件的防范和纠正机制。坚持疑罪从无,对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537件,决定不起诉808人。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和犯罪嫌疑人辩解,严格审查技术性证据和鉴定意见,深入核查犯罪嫌疑人体表外伤情况,及时排除166件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推动完善庭前会议、证人出庭等制度,提请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证383人次。理性对待无罪案件,深刻剖析原因,持续健全办案质量督导检查机制。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侦查措施适用情况,督促纠正滥用拘传、拘留和违规查封、扣押等问题604件。持续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565件。对于依法应当逮捕、起诉而侦查机关没有移送的,决定追加逮捕976人、追加起诉223人。
加强对刑事审判的监督。提出和提请刑事抗诉160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2件,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改判48件、发回重审9件。完善出庭监督制度,督促纠正庭审程序不当等问题83件。深化量刑建议制度,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率达93%。两级院检察长通过列席审判委员会对594件疑难案件发表意见。
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审查刑罚变更执行案件45222件,监督纠正违规减刑、假释1967人,督促对53名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收监执行。全面排查判处监禁刑但未执行的罪犯,督促收监执行146人。深入核查拟特赦罪犯562人,督促筛除不符合特赦条件的8人。依法开展死刑执行临场监督。
加强对监管活动的监督。依法对全市8个监狱和10个看守所实行派驻检察。综合运用实地巡查、视频监控和受理控告等方式,监督纠正牢头狱霸、体罚虐待等问题516件,督促整改监管安全隐患784件,促进完善对久押不决问题的纠防机制。着力加强对社区矫正监管的监督,督促纠正脱管漏管问题219人次。深入查处违规监管背后的职务犯罪12人。
依法拓展民事行政检察。提出和提请民事行政抗诉66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50件,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改判32件、调解结案6件、发回重审29件。完善诉讼违法情形调查机制,督促纠正虚假诉讼、不当保全等问题237件。深化民事行政执行监督,督促纠正怠于执行、违规执行等问题635件。会同市政府建立依法行政与检察监督互动机制,督促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决定288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16件,促进规范行政执法。
五、稳步推进司法改革,着力提升履职公信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按时完成。2015年,市检察院和仓山区、罗源县检察院作为全省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单位,率先完成员额制检察官遴选工作。2016年,其余基层检察院全面启动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经过笔试、面试和组织考察等程序,由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选任全市488名检察官进入员额,占政法专项编制的34%。统筹工作需求和个人意愿,保持队伍稳定、工作稳定。
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序推进。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细化落实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等各个层面的权力清单和责任要求。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把69项法律文书审签权限授予承办检察官。探索建立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等办案组织。
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顺利完成。向市司法局移交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职责,增强外部监督刚性。推动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提请评议拟撤案、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92件。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有效落实。健全“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建立诉访分离、首办责任等机制,建成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办结涉检初信初访1752件。完善检察长带案走访、律师代理申诉、疑案异地审查等机制,化解涉检信访积案91件。鼓楼、仓山、福清、长乐、闽清等地检察院接访窗口被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扎实推进。针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刑案件,会同法院建立简化文书、集中审理等机制,2015年以来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刑事案件1867件。针对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意见的犯罪嫌疑人,2016年8月起试行从宽处理制度,依法决定不起诉76人,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956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稳步开展。针对公共利益受侵害问题,2016年以来发出检察建议56件,督促相关单位有效履职。市检察院支持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仓山、晋安、福清、长乐、罗源、永泰等地检察院分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追缴土地出让金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等职责。
六、注重完善自身监督,切实规范司法行为
着力构建案件办理全程动态监控体系。全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实现对案件流转过程及法律文书、赃证款物的集中管理。依托检察业务管理系统,同步监控每个案件的办理程序、法律文书和时限要求,发出预警意见和改进建议2050件。针对捕后不诉、诉后撤回、诉判不一等情形,建立并完善跟踪评查机制。注重从涉检信访、刑事申诉等案件中反向审视自身办案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规范办案程序、提升办案质量。
认真落实检察业务查摆整改机制。持续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积极剖析司法理念、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规范问题,有针对性地修订完善39项业务管理制度。注重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规范和约束,针对讯问行为、安全保障、羁押措施等关键环节,深入落实定期自查、随机抽查和交叉互查等机制。坚决防止规避律师会见、阅卷等情形,依法监督纠正执法司法人员妨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问题45件。
借助电子检务提升规范司法水平。完成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建设,启用电子卷宗系统,实现办案过程网上流转。加强职务犯罪办案工作区建设,全程同步监控讯问、询问等工作。依法运用电子数据恢复技术获取证据,运用执法记录仪固定侦查取证过程。基本实现与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等信息系统联网互通。长乐市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示范院。
坚持以司法公开促进办案规范。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终结性法律文书15331份、案件程序性信息33934条、重要案件信息151条。加快建设融合信访接待、案件受理、信息查询等功能的检务公开大厅,在市检察院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上开设案件查询、控告申诉等服务模块。设置律师接待室、阅卷室,向律师提供网上预约、电子阅卷等服务。
七、全面推进从严治检,倾力打造过硬队伍
扎实开展各项专题教育实践。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积极参与“四下基层”、“四个万家”等活动,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落实一线考察干部机制,提升工作实效。五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两提升五过硬”建设持续推进,有182个集体和289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涌现出了全国优秀公诉团队、全省五四青年奖章标兵等先进典型。
不断深化党纪检纪刚性。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自觉接受省检察院巡视,深入基层检察院开展驻点巡察。完善述责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组织廉政提醒谈话101人次。深入开展“正风肃纪、公正廉洁”等专项督察,持续落实“八项规定”等纪律禁令。严肃核查反映检察人员问题的线索109件,决定通报批评12人、纪律处分4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人。
注重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借助政法院校和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分院等资源,全面完成全员轮训计划。围绕贯彻修订后的三个诉讼法,组织侦查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集训65期,举办优秀公诉人、侦查业务能手等练赛32场,会同市律协举办三届检察官与律师辩论赛。积极承担侦查活动监督、司法公信建设等全国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共有112篇优秀论文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4人入选全国检察业务人才库,15人入选全省检察业务人才库。
持续提升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加强分类指导和综合考评,组织反贪反渎办案、生态资源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亮点或精品案件评选活动18场,促进基层检察院“八化”建设协调发展。积极争取各方支持,推动基层检察院持续强化人财物保障。鼓楼区、福清市和鼓山地区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福清、长乐、闽侯等地检察院入选全省政法系统“十佳百优”基层单位。市检察院荣获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
五年来,我们始终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侦查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工作,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着力改进检察工作。按时办结市人大代表建议件10件,相关代表均表示满意。持续深化联系人大代表“四个一”活动,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推行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同步视察模式,邀请视察司法办案、队伍管理、亮点评选等检务活动55场。市检察院聘请10名人大代表担任检务督察专员。
五年来,我们始终诚恳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积极向市政协委员通报检察工作,认真办理市政协委员关于查处涉农财政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等提案。主动邀请视察各项检务活动,配合开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调研活动。根据市政协委派,聘请10名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
五年来,我们始终虚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乡村、社区群众走进检察机关。对于当事人有重大异议的案件,通过公开审查、公开答复等形式听取意见、释法说理。全面开通检察微信微博,涌现出了“榕检手绘”、“鼓检播客”、“仓检快线”等精品栏目。市检察院官方微信阅读量达300万次,先后47次跃居中国法律微信影响力十强榜。
我们深刻体会到,推进检察工作发展进步,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必须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司法为民宗旨,必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必须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
我们充分感受到,全市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得益于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各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我们清醒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侦查活动监督力度有待加大,民事行政检察仍需深化;司法责任制尚未全面落实,疑难案件办理质效有待提升;有的基层检察院人员流失时有出现,检察业务人才还需加快培养和引进;个别检察人员出现违纪违法现象,对检察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还需加大。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推动解决。
今后五年全市检察工作目标和2017年主要任务
今后五年是福州市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机遇期。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福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努力实现五个目标:一是保障经济建设更加到位,服务发展效果显著增强;二是推进综合治理持续深入,维护社会稳定扎实有力;三是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办案质效明显提升;四是队伍素能全面增强,纪律作风有效改进;五是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司法公信有效彰显。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充分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以优异的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第一,着力在强化法治保障、服务发展大局上作出新贡献。主动顺应“五区叠加”发展战略,进一步保障“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州建设。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企业权益和创业创新成果,加强对涉外和涉港澳台商贸的司法保护。深入打击危害招商引资、征迁安置的犯罪,着力保障海上福州等特色产业发展。严肃查处扶贫开发、社会保障等领域职务犯罪,坚决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加强对污染大气、水体和破坏植被、土壤等问题的法律监督,注重保障绿化福州建设。
第二,着力在打击刑事犯罪、惩防职务犯罪上提升新力度。严厉打击暴恐、邪教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深入打击涉黑涉枪涉毒等严重犯罪。加大对电信诈骗、金融诈骗的打击力度,推动整治网络犯罪、涉医犯罪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问题。严肃查处财政补贴、工程建设、国企运营等领域职务犯罪,深入惩处渎职失职犯罪,依法落实容错纠错机制。面向行政执法人员和基层干部等群体,健全专题剖析、警示教育和预防诫告等机制。
第三,着力在完善诉讼监督、维护群众权益上彰显新作为。依法加强对刑事侦查、审判和执行的监督,深入监督纠正非法取证、枉法裁判、违法监管等问题。认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督促侦查人员严把证据标准和办案程序,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的监督力度,稳步推进行政执法监督,注重监督纠正虚假诉讼、违规执行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注重听取律师意见,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四,着力在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和谐稳定上展现新成效。立足办案加大面向机关、企业和乡村、社区的普法力度,借助检察微信微博扩大宣教效果。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推动整治校园欺凌等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完善司法社工参与帮教机制。深入调处涉检信访和涉案纠纷,注重释法说理,促进案结事了。加强对社区矫正监管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监督,参与构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治安防控体系。
第五,着力在落实改革任务、健全工作制度上取得新进展。完善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建立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序列。加快构建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办案组织和业务管理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积极有序落实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和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继续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试点工作。加快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完善司法办案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六,着力在主动担当尽责、恪守清正廉洁上树立新形象。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坚决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拓宽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渠道,完善和创新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机制。加强廉政教育和检务督察,坚决惩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深化业务实训,坚持在一线考察干部,提升履职能力和办案质效。推进基层检察院“八化”建设,强化基层检察队伍管理和人才保障。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以“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作风推进工作,着力在有效履职、服务发展、创造经验、迅速行动上下功夫,积极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州作出新贡献!
附件1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按报告内容顺序)
1.“四个不能”(P2):是指市检察院明确要求全市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不能影响重大项目推进、不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不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不能挫伤干部创业热情。
2.“五个界限”(P2):是指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应当正确区分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的界限,改革探索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国企兼并重组中的经济纠纷与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合法劳动、投资收入与违法所得的界限,经济活动中业务交往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3.“百个工程”专项预防(P2):是指坚持每年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中选择100个以上工程,在全市两级检察院持续部署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预防,促进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4.走访“百家企业”(P3):是指为了维护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台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市两级检察院坚持每年走访100家以上企业,主动听取意见并提供法律服务。
5.“三个平等”(P3):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中,应当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
6.“三个慎重”(P3):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中,一要慎重拘留、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防止影响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二要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避免引发或加剧企业经营风险;三要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信息,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
7.闽侯4·28驾车撞人案(P3):2014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林建新为发泄私愤,驾车在闽侯县青口镇公共道路上肆意冲撞他人,致七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2014年7月,市检察院以林建新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后于2015年5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8.长乐8·11持刀砍人案(P3):2015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张玉官在长乐市金峰镇持斧头和匕首杀死与其有过节的4人、砍伤4人。2016年5月,市检察院以张玉官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正在审理阶段。
9.合适成年人(P5):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能到场,可以由其所在学校、村居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代为行使监护人职责,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0.“五个百场”法治宣讲(P5):是指根据“六五”普法工作等部署要求,每年全市检察机关面向村居、企业、机关、学校和工程项目五个领域分别举办100场以上法治宣讲活动。
11.检察官员额制(P9、P16):是指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以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经过五年过渡期达到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39%、46%、15%的员额目标。
12.诉访分离(P9):是指对信访事项加以区分,把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并交由相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13.“两提升五过硬”建设(P12):是指省检察院统一部署的队伍建设任务,目的在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队伍亲和力,做到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
14.基层检察院“八化”建设(P12、P17):是指根据最高检察院部署,基层检察院要努力实现司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管理科学化信息化、保障现代化实用化的目标要求。
15.联系人大代表“四个一”活动(P13):是指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分别走访一次市人大代表团,市检察院每季度开展一次有主题的联系活动,市检察院办公室每季度联系一次市人大代表,各基层检察院每两个月开展一次联系活动。
16.司法社工(P16):是指由检察机关和共青团等组织共同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监督考察、观护帮教、心理疏导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引入的相关专职人员。
附件2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主要检察业务图表
图表(1):刑事案件批准逮捕情况年度分布表
图表(2):刑事案件审查批捕情况类型分布表
图表(3):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情况年度分布表
图表(4):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情况类型分布表
图表(5):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情况年度分布表
图表(6):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情况类型分布表

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 二○一七年一月十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