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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人员“一家两制”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09-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

检察人员“一家两制”监督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

现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人员“一家两制”监督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及时传达学习,并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人员

“一家两制”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检察人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检察人员“一家两制”的监督,要始终坚持抓早抓小预防在先,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一家两制”,是指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商办企业,以及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检察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所称检察官是指员额检察官。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作企业,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

(二)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

(三)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在外方企业驻国内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等。

上述第(二)(三)项中所称“高级职务”一般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或公司章程明确的相对应职务。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职业,是指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七条  检察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  检察人员不得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可能影响检察人员公正执行公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九条  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中,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担任相应企业、代表机构的高级职务;不得利用检察人员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者股份。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检察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按照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在检察官任职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实行一方退出制度检察官选择退出的,由政治部门按程序办理退出员额手续,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选择退出的,由检察官本人向政治部门提交承诺书。

本规定施行前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检察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向政治部门提出一方退出;本规定施行后出现任职回避情形的检察官,应当在任职回避情形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向政治部门提出一方退出。

各级检察院在遴选检察官时,任职人选应当承诺自任命之日起,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具有《检察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任职人选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在情形消除后再予正式任命。

第十二条  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检察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和处分:

(一)隐瞒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四)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五)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涉及“一家两制”的,实行书面承诺制度,承诺不违背职务廉洁性,不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输送利益,不违反市场公平性,承诺书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涉及“一家两制”的,实行主动报告制度,检察人员新出现“一家两制”情形的或原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一个月内向政治部门报告备案。各级检察院每年都要组织检察人员进行填报。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涉及“一家两制”的,实行定期谈话制度,对存在“一家两制”情形的检察人员每年提醒谈话一次以上,讲明法律规定和纪律要求,强化廉洁从检意识。院领导由检察长谈话提醒,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谈话提醒,其他检察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谈话提醒,谈话情况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涉及“一家两制”的,实行定期说明制度,在年度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报告、个人工作总结、组织生活会上要单独说明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从事经商办企业、律师职业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对本院检察人员填报“一家两制”情况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查看是否如实填报。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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