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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1-09-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0年工作回顾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忠实履行检察职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把服务民生建设放在首位。依法惩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案件,立案侦查发生在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45件62人,其中查办了一起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涉嫌贪污“新农合”医保基金18.9万元大案。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7件12人。持续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农村征地补偿、基础建设等环节职务犯罪案件55件84人。加强对资源环境的司法保护,批准逮捕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买卖珍稀动植物等犯罪案件20件23人,起诉60件65人。持续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造成资源环境破坏的渎职犯罪案件18件18人。加强对涉及民生问题的调研分析,围绕征地补偿金发放、支农惠农资金管理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着力预防和减少侵害民生的犯罪。

  注重保障政府投资安全。根据全市实施“五大战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形势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立案侦查发生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73件91人。市检察院组织专案,查办了闽江非法采砂问题背后的贿赂犯罪案件15件22人和福厦铁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渎职犯罪案件7件11人。结合办案,在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改造等26个重大项目中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等活动。针对项目审批、立项、资金拨付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建议81件,促进完善监管制度。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向工程招标单位提供查询1380批次。在王庄危旧房改造拆迁等工程建设中,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等创建活动,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积极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认真落实检察机关服务海西建设、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主动为各类所有制企业提供法制服务和保障。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深入53家国有、民营企业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主动走访台资企业,加强榕台检察官司法互助、个案协查和实务研讨交流。依法妥善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进一步落实“五个正确区分”、“五个不轻易”等法律政策,保障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批准逮捕涉及企业的盗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76件98人,起诉94件147人。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批准逮捕金融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58件374人,起诉418件552人,其中,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犯罪案件7件12人。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立案侦查市场准入、产权交易等环节商业贿赂犯罪案件70件75人。

  二、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准确打击刑事犯罪。进一步完善慎捕慎诉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有力打击严重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又依法从宽处理轻微犯罪,减少社会对抗。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757人,起诉9576人(其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44人,起诉626人),分别下降4.6%和5.7%。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涉毒犯罪嫌疑人2706人,起诉3127人,占捕、诉人数的34.9%和32.7%。对福州“4·5”劫持人质案、长乐“6·9”恶性杀人案等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快捕快诉,有力震慑犯罪。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逮捕必要性、不捕直诉等制度,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和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593人,相对不起诉447人,分别上升4.7%和53.6%。坚持调解优先,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促成当事人和解224件。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对51名犯罪情节轻微的嫌疑人,在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同时,进行特定期限的帮教和考察。

  深入排查化解涉检信访。高度重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群众信访3146件,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接访群众405人次。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各个执法环节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加强分析,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控告申诉接访窗口增设法律咨询服务,全面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对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和涉检信访等检察文书加强释法说理,主动做好息诉工作。开展集中清理涉检信访积案和案件评查工作,对排查出的103件重点积案,综合采取释疑解惑、教育疏导等措施,已办结92件;对2004年以来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检信访案件和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共评查396件,并逐案进行复查,及时整改问题。建立检调对接机制,配合法院和基层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民事申诉案件18件。福清、晋安等基层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司法调解员参与信访接待和刑事和解等工作。

  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参加“五五”普法,成立法制宣讲团,深入乡村、社区开展举报宣传和法制教育95场。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工作,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办理、分案起诉等制度,加大教育挽救力度。派员到41所学校担任法制辅导员,组织送法进校园活动140场。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针对侵害在校生犯罪多发的问题,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发出23份检察建议,促进加强校园安全防范。重视对在校生犯罪案件不捕不诉后的跟踪帮教,帮助43名青少年重返校园,其中17人考入高校。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在一些重点社区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及时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帮助54名矫正对象协调解决教育、就业、低保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扎实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向39名生活确有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35.5万元。

  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一年来,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93件256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63件221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0件35人。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160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5件,大要案比重达85.5%。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重点查处渎职和贿赂相交织的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17人、司法工作人员14人。加大追逃力度,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30人。坚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协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265项。对决定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派员到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开宣读处理决定和训诫书。完善与党校联合开展廉政教育的长效机制,单独或协同有关单位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开展各类廉政教育活动360场,发放预防资料7500多册。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15个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告知活动,促进依法规范行政。深入电力、金融等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分析职务犯罪发案规律和原因,提出防范对策和建议,推动完善社会管理机制。

  三、不断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02件、撤案62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324人、追加起诉230人。对侦查活动中滥用强制措施、违反办案期限等问题,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61件。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5件。试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建议更换办案人制度。市检察院和马尾、永泰等基层检察院已就21件案件推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仓山、晋安等基层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并督促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14人次。

  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和提请抗诉49件(其中,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8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5件),法院已审结的30件中改判11件、发回重审6件。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权益等问题,提出书面纠正意见58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和量刑建议制度。全市两级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93次(其中,市检察院列席12次),对128件案件发表了意见;提出量刑建议5514件7896人(其中,市检察院提出212件516人),占起诉人数82.5%,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采纳量刑建议4584件6556人。鼓楼、连江等基层检察院协同法院探索规范庭审量刑辩论模式,一些基层检察院将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建议。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看守所、监狱安全管理大检查等专项活动,对“牢头狱霸”、超负荷关押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提出书面纠正意见50件。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等问题。鼓山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依法纠正误算刑期、劳教期问题17人次。

  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围绕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组织专题调研,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要求,着力强化抗诉职能,提升办案质量,拓宽监督领域。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3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15件,法院已审结的11件中改判5件、调解结案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4件,法院已采纳建议并启动再审程序19件。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纠正意见57件,其中5件涉及民事虚假诉讼。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加强协调督促等方式监督民事执行案件16件,开展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13件。闽侯、闽清、罗源等基层检察院会同法院出台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律协、司法所和社区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线索联系点。

  四、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保障自身公正廉洁

  提升检察队伍素质。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深入推进“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突出加强忠诚教育和“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建立检察官宣誓制度,细化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开展向李彬同志学习活动,以“讲身边事、学身边人”为主题,着力培育和宣传全市检察队伍中涌现出的公正廉洁执法的先进典型。推进大规模教育培训,分别会同中国政法大学、福建师范大学举办诉讼监督和检察业务培训班,开展检察人员论辩赛、侦查监督业务竞赛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大练兵等活动。鼓励检察人员参加学习深造,全市检察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85.9%,有82人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去年,全市检察机关有15个集体和34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坚持把强化内部监督摆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突出抓好规范、公开、督察等关键环节。市检察院制定和修订了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检察等12项制度规范,重点完善案件集体讨论、逐级审批、报备审查等程序。认真落实内部各个执法环节相互制约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撤案、逮捕、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制度。注重以公开促公正,推行案件公开听证,听证范围从刑事申诉案件和涉检信访案件拓展到拟作相对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和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共举办90场由案件当事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的公开听证会。加强和改进检务督察工作,市检察院任命各基层检察院督察长,设立督察专员,建立围绕突出问题和重要制度开展专项督察的机制,先后开展了执行检察委员会制度、捕诉办案规范、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警车管理和“禁酒令”等专项督察活动,对发现的问题严肃通报、限期整改,对存在执法过错的实行责任追究。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对反映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不姑息袒护。

  夯实基层工作基础。持续打基础、抓规范、谋长远的思路,把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心放在基层。针对基层检察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难点,市检察院党组和各内设机构为基层检察院办35件实事。各基层检察院围绕加强科学规范管理、提升法律监督水平,抓好“亮点”工作,改进薄弱环节,带动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配合做好基层班子成员交流调整工作,改善基层班子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推进办公办案软件应用,发挥科技装备在促进规范执法中的作用。提升基层检务保障水平,在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仓山、连江和平潭检察院启用新办公办案大楼,鼓楼、台江、马尾和长乐检察院“两房”建设也有新的明显进展。去年,全市有4个基层检察院被评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其中,鼓楼检察院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

  五、自觉接受监督制约,提升执法公信力

  深入贯彻实施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决议。坚持把贯彻实施决定、决议作为接受人大监督、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契机,按照忠诚履职、积极作为的要求,着力加大力度,健全机制,提升能力,主动协调,扎实运作,推动落实。去年,在上年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重新明确54项分解任务和11项诉讼监督机制试点工作。市检察院在定期指导督促各项分解任务落实的同时,组织了诉讼监督机制试点工作现场会和优秀诉讼监督案例评选等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同时,与相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联席会议、专题调研35场,会签文件或形成纪要21份。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就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逮捕必要性说明制度和刑事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出台了两项规定,会同市中级法院制定了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加强检法协调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意见,共同抓好决定、决议的落实。

  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认真落实监督法和省实施办法,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做好专项工作报告。重视市人代会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关于“尽快补足缺编干部、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第1398号建议,主动协调,多方争取,共招录选调生和公务员95人,其中79人充实到基层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10件信访件已全部办结并答复。积极拓宽联系渠道,建立班子成员分组联系人大代表制度,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参与检务督察以及旁听公诉案件庭审、检察长接访等活动,有275人次视察或参加市检察院检务活动。

  诚恳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邀请政协委员参加视察和座谈活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和交办件。市检察院聘请9名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严格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31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加强诉辩联系,举办检察官与律师辩论赛,召开联席会议,注意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市检察院会同福州电视台开设了“检察之窗”专栏,一些基层检察院通过建立检察门户网站、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等形式,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制约。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严格依法办理。对法院判决无罪、改变定性、删减事实的案件,客观对待,认真评查,提高办案质量。

  我市检察工作的进步,得益于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也得益于其他政法部门的配合支持。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还不够全面充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较薄弱,发现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拓展;二是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少数检察人员执法为民的意识不强,执法观念、执法方式、执法作风有待改进,发现和纠正诉讼违法问题的能力不强,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和做群众工作的本领亟待提高,应用信息化手段办案的技能有待增强;三是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还有不到位之处,执法不规范问题仍时有反映;四是对检察职能和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检察宣传的方式、载体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创新。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1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全市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会、市委九届十五次全会精神,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持续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为推动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更加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不断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新举措。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服务大局的基本途径,持续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更好地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监督、教育、预防、保护等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群众安全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民生民利的各类犯罪,突出惩治和预防发生在重大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民生建设中的各类职务犯罪,加大对涉及资源环境和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强对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司法保护,努力在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建立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长效机制。积极畅通群众控告申诉渠道,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和下访、巡访、联合接访等制度,建立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和查询服务窗口,提高法律咨询服务水平。继续深入化解涉检信访积案,完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进一步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和公开听证,探索推进基层检察院人民调解室建设,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涉枪涉爆犯罪和毒品犯罪,加大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利用手机、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征地拆迁等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和案件。全面落实依法从宽处理轻微犯罪和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的法律政策,完善轻微刑事案件逮捕必要性说明、不捕直诉、附条件不起诉和刑事和解等制度。建立涉检舆情收集、分析和应对机制,深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活动。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切实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

  三、更加注重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查办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突出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和大要案、窝串案等影响恶劣的案件,重点查办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食品药品管理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和黑恶势力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建立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等机制,着力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坚持依法文明办案,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落实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进一步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职务犯罪成因分析和对策研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调查、宣传、咨询等工作,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实现发现、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衔接。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党委、人大报告辖区内职务犯罪的发案动态和预防对策。

  四、更加注重保障司法公正廉洁,进一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执行“两高”及有关部委出台的一系列司法改革规定,持续落实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决议。抓住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更加重视发现和纠正诉讼违法问题,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以及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等问题。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着力防止职务犯罪判决轻刑化的倾向。切实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充分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手段,做好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息诉和解等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全面推进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量刑建议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工作,注重运用调查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和查办职务犯罪等手段,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

  五、更加注重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持续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继续巩固“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成果,认真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理念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大规模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着力提高运用法律政策、查处违法犯罪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完善检察职业行为规范、办案流程规范和执法工作规范,推广信息化应用,深化检务督察制度,加强案件管理机构建设,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案件集中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检察人员廉洁从检的各项规定,坚决执行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四个一律”的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积极拓展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的新形式。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扎实开展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七种情形”的监督,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回访当事人等活动,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市检察机关要更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附件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按报告内容顺序)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检察机关运用专门的计算机软件,对经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行贿犯罪案件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形成查询档案系统,对外公开受理查询,主要向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相应处置。

  2、“五个正确区分”:指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依法把握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慎重对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所得的界限,正确区分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生产经营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3、“五个不轻易”:指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及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注意方式方法,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4、轻微刑事案件逮捕必要性说明:指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对逮捕必要进行书面说明,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逮捕必要进行审查,对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后果、年龄、处境、身体状况以及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条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特定期限的帮教和考察。

  6、检察文书说理:指检察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请示、报请批准、作出决定、提出有关检察建议(意见)、批复、反馈、答复等工作中,依据法律和事实、证据,对检察机关所作或拟作决定的理由进行分析、阐释、说明和解答。

  7、诉讼监督:指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参与诉讼的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进行检察,对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以及对审判机关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从而提出纠正意见(建议)或者抗诉等的检察业务活动。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等等。

  8、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指检察机关通过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一方面,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督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另一方面,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9、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指经公诉人或律师向法院合议庭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承办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承办人以及刑侦技术鉴定人等)作为证人出庭,陈述其所知的案件事实、证据,证明勘验、搜查等侦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技术鉴定等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当庭接受调查和质询。

  10、建议更换办案人: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有严重违法行为,如继续承办案件将影响诉讼活动公正性的,向有关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提出更换办案人的建议。

  11、提出和提请抗诉:(1)在刑事抗诉中,提出抗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以及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是指对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抗诉。(2)在民事、行政抗诉中,提出抗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是指对同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12、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指检察长(包括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接受同级法院邀请或主动提出要求,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特定范围案件时列席,代表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定罪量刑及程序问题等发表意见。

  13、量刑建议:指检察机关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量刑幅度,向法院提出建议。

  14、督促起诉:指对于遭受重大侵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且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15、支持起诉:指对于遭受重大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或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当有诉权的诉讼主体因缺乏诉讼能力等原因而没有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有诉权的诉讼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

  16、公开听证:指检察机关在对特定范围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采取召开公开听证会、由检察机关以外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的形式,经过听取承办人介绍案件情况和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之后,听证员发表意见,并形成合议意见,检察机关根据听证的情况,依法作出案件处理决定。

  17、检务督察:指检察机关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和检务督察室,任命督察长,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察等形式,对检察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容风纪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对检察权进行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

  18、检察开放日活动:指检察机关确定专门的时间和主题,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群众来院,通过参观、互动、展示等形式,介绍和展示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机构设置、业务流程以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等情况,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和了解检察工作,同时,近距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更好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19、“四个一律”:指中央政法委对从严管理政法队伍提出的四项要求:(1)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吃请、娱乐、财物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2)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影响公正执法、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3)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一律清除出政法队伍;(4)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职务犯罪案件“七种情形”: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出台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作了调整和充实,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以下“七种情形”实施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拟撤销案件的;(5)拟不起诉的;(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秘书处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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