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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 | 福州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公告和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举报方式
时间:2021-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整顿,现将我院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面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一、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一)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度不高; 

(二)检察人员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三)检察人员要求、邀请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等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

(五)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六)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接受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七)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检察人员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一)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利用检察人员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检察人员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三)员额检察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担任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 

三、检察人员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一)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二)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三)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一)有案不立。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不力的;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不及时审查;对控告举报线索、审查起诉案件等不按照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二)压案不查。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三)有罪不究。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不批捕或者不决定逮捕、对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重罪轻诉;发现漏罪、漏犯不追捕追诉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不核实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对冤错案件应当追责而未追责。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一)直接参与或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捏造事实或出具虚假立功、重大立功、病情鉴定、病情诊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情况等证明材料,在工种安排、计分考核、调整监狱或监区等方面,违规违法为罪犯减刑、假释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 

(二)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决定、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减假暂监督不力; 

(三)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 

(四)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 

(五)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 

六、离任检察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一)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四)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五)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六)其他违规行为。 

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不规范问题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未同时提出量刑建议的; 

(二)量刑建议书未完整写明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据的; 

(三)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未对指控的个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并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的; 

(四)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的; 

(五)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未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关于被告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的; 

(六)量刑建议书内容与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不一致的; 

(七)对不属于新类型、不常见犯罪的案件,敏感的案件和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未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 

八、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问题 

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和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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