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三级高级检察官江福林:要积极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以“检察大数据战略”驱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通过数字建模,活用数据,将大数据碰撞出的刑事犯罪线索、行政违法线索分门别类做好移送处理。
福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阮露玫:在开展“空壳公司”专项治理的实践中,存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空壳公司”的认识不统一、空壳公司与僵尸公司区分难、行刑反向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亟待解决。
福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学办主任、副教授唐士亚:是否实质性运营是“空壳公司”的认定标准。而“实质性运营”要从经营场所和生产设施、人员、账务、财产等四要素进行分析、评判。“空壳公司”与“僵尸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经营活动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要对“僵尸公司”及时进行清算和破产程序处理。
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李新宇:从市场监管角度而言,不存在“空壳公司”这一概念,接触的更多的是长期未经营企业,即俗称的“僵尸企业”。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每年都会针对“僵尸企业”开展清理吊销工作。而对于违法犯罪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进行立案调查,但建议检察机关在移送线索时要移送具体违法行为线索,并佐以判决书等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