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福建省第三十四届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之际,连江县检察院对办理的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开展公诉庭观摩评议活动,以期提高办案质效,强化法治宣传。
福州市两级检察院业务骨和连江县检察院生态检察部门干警约20人参加观摩交流。
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刘某分别在福州市晋安区、台江区、连江县东湖镇非法收购、猎捕画眉共计10只。
2024年4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在连江县长龙镇一山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猪1头。
2024年4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刘某等五人在连江县下宫镇一山场猎捕中华鬣羚1头,后运至由被告人徐某经营位于连江县凤城镇的店铺,涉案鬣羚被上述人员宰杀。经鉴定,涉案画眉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人民币5000元;涉案鬣羚为中华鬣羚,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0000元。
针对六名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及导致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损害后果,连江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案件性质和社会影响等举证质证并发表公诉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野生动物损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进行举证并发表出庭意见,请求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修复、服务功能损失等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庭审观摩结束后,参会人员在连江县检察院进行评议座谈交流。评议人员围绕法律文书质量、举证质证效果、出庭人庭审表现以及整体庭审效果展开评议。
评议人员均表示本次庭审过程程序合法规范,节奏顺畅,出庭人庭前准备充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全面、客观,在法庭辩论环节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回应,体现了良好出庭公诉素养。
同时评议人员也对起诉书、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制作、举证顺序优化等展开热烈讨论,提出改进意见。
连江县检察院生态检察部门干警深入总结评议宝贵意见,找差距、补短板,不断提升出庭公诉的能力和水平,力求以求极致的精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事关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及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广大群众自觉爱护野生动物,增强自身生态环保意识,切勿以身试法,触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