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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都未检丨综合履职护幼苗 变更监护筑防线——闽侯检察依法保障被拐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5-1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家庭本应是未成年人最坚实的庇护所,监护权更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定责任。日前,闽侯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中,立足检察职能,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一撤销监护权资格案件支持起诉,依法推动监护权撤销及未成年人安置工作,最终该意见被闽侯县法院采纳,为涉案幼童撑起司法“保护伞”。


一月新生,被亲生父母“标价”的童年

基本案情

2022年,林某某与陈某某婚外恋同居后生下一名男婴,仅一个月后,二人便以9万元的价格将孩子卖给他人。2024年6月,二人因贩卖孩子的钱款纠纷而案发。2025年1月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某、陈某某因拐卖儿童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收监服刑。

法律严惩了罪恶,可那个被转手的孩子,该去哪里寻一个“家”?彼时孩子已被临时安置在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但按照规定,临时安置只有三个月,孩子的安置已远远超期。监护的空白,成了他童年里悬而未决的“寒冬”...


监护权不是“特权”,而是“责任底线”


并非所有父母都天然适配“监护人”身份。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当监护人出现以下行为,监护权将被依法撤销:

(以下滑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检察履职:以“全链条温暖”,

为孩子拆“枷锁”、安“新家”

释法破冰,明晰路径解顾虑

在提起公诉后,县检察院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县民政局有权依法撤销林某某夫妇的监护资格。这是县民政部门首次办理此类案件,程序的困惑、执行的顾虑,都成了护娃路上的“绊脚绳”。县检察院主动接过“引线”,第一时间与民政部门深度对接,一方面系统解读《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核心条款,明确“撤销监护权+指定监护人”的法定路径;另一方面细化案件办理流程,协助梳理申请材料、明确节点要求,将民政部门的“程序困惑”转化为“履职底气”。

支持起诉,夯实依据强支撑

针对林某某、陈某某“出卖亲生孩子、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核心事实,县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证据,依法出具书面支持起诉意见书,清晰列明二人犯罪行为、孩子监护刚需及民政部门履职依据,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坚实法律支撑,确保诉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联动寻“家”,精准匹配稳安置

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工作人员逐一核实亲属抚养意愿与抚养能力。在排除部分不愿抚养的亲属后,最终锁定陈某某的一名近亲属——其具备稳定生活条件、无不良记录,且主动表达抚养意愿。2025年10月22日,县法院采纳县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林某某、陈某某的监护权,指定该近亲属为孩子的监护人。

11月11日,这名近亲属从救助保护中心接走孩子,带他返回陕西老家。曾经流离失所的幼童,终于在司法护航下,牵手亲人走向安稳的“家”。



未成年人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同、久久为功。下一步,县检察院将持续强化法律监督职责,深化与民政、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以司法力量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每一位未成年人都能在法治阳光下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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