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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路有恶犬!窨井伤人!
你打算换个姿势过马路?
还是全副武装再出门?
不如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
“马路上的安全责任”

【高空坠物侵权】
民法典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饲养动物侵权】
民法典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建筑物倒塌侵害】
民法典1252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坍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坍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林木损害侵权】
民法典第第1257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设施侵权】
民法典第1258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榕小检说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提供了从“头顶到脚底”全方位立体保护权利救济。从高空抛物,动物侵权,林木侵权,地下物侵权,堆放物侵权……都进行了详尽的责任规定。
前几天,一位88岁老人在街头被狗绳绊倒身亡的视频流传,据查是12岁小女孩把邻居的狗偷偷牵出来玩造成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该事件的狗主人对狗被牵走并不知情,但是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6月30日,福州市台区江苍霞公园路边一棵十米高的大树突然倾倒,一名男子被砸中当场死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证明对树木有日常看护、安全检查,危险提示等免除过错的情形,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诚然,对于马路上行走的你,民法典有全面的保护救济。
但我们更真心希望每一个人都能 开开心心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因为,马路上行走的, 不仅是你,是我,是他, 这一个个简单的人称代词, 也是我们最亲爱的家人朋友, 是每一个应该被命运女神呵护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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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丨任珺
编辑丨张沁
福州检察之窗